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将现行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75项202种)、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75项202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60项117种)进行合并,合并后共40个大类54个小类,数量为原型式批准一级目录的53%、二级目录的27%,原强制检定一级目录的67%、二级目录的46%。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必须持续深入推进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环节制度的改革,近年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积极探索计量监管新路径。根据应用领域、计量器具自身属性、技术现状,对能通过市场调节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取消实施准入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权企业,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努力与国际上其他国家计量器具制造、使用环节法制管理对标。
二是有效支撑社会治理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现行目录种类过多、重点不突出,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大,公共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和技术资源在能力和能级上很难兼顾。2017年4月1日计量行政审批、强制检定收费停征后,激发了企事业单位型式评价、强制检定工作的需求,也包括一些无效的、无理的需求,据统计,其中型式评价的业务量较2016年上升了约36%,强制检定业务量上升了约31%,导致有限的行政和技术资源不能满足需求,也使得真正有需求的企业等待时间过长,造成企业对收费停征政策获得感不强。
通过目录调整,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采取型式批准(P)和强制检定(V),两种方式进行管理;对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产品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双随机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发挥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如通过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风险监测,鼓励企业通过校准等手段来保障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同时目录调整后,可以使实验室等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性。
三是加快技术规范更新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需要。
随着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计量器具新产品研发并投产,由于这些计量器具暂未列入现行法制目录,但又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目录需要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动态调整。此外,目录调整时,还需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计量技术规范要及时跟上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目录内的计量器具需要有全国统一型评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保证全国范围内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应注重计量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的协调一致。
二、修订过程
随着计量法修订进程和计量管理制度的改革研究,计量司根据需要设立研究课题,并成立由计量法律、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的课题工作组,开展具体的《目录》的修订研究工作。工作组在对目录实施跟踪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管对、管准、管好”的基本原则和“基于风险评估、着力突出重点、适当增加领域、务求监管实效”的指导思想。工作组收集梳理国内技术法规规范,对现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涉及的国家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标准、OIML国际建议等进行对照梳理,分析国外管理模式,借鉴《欧盟计量器具指令》(10类)及非自动衡器指令NAWI、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建议的目录、德国型式评价目录(23类)、《韩国计量器具强制管理目录》(12类)、《日本法制计量管理的特定计量器具》(18类)、《台湾地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4类)和《台湾地区计量器具检定目录》(11类),形成《目录对照表》。
根据不同使用领域,分为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等6个专题小组,组织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座谈,梳理当前目录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目录拟保留或删除的需求,形成了《目录》(初稿)。
2018年5月10日,计量司主持召开了计量器具目录修订专家论证会,与会的有计量行政部门,法律、管理和技术专家听取了目录修订研究的最新情况汇报。与会代表和专家认为:通过多年的跟踪研究,根据应用领域、计量器具自身属性、技术现状进行梳理,在对现行目录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计量器具管理方式,起草的目录覆盖领域比较科学,原则同意所提出的目录修订稿(初稿),并针对修订情况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计量司组织华东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及工作组成员,在论证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目录修订初稿进行完善,形成的《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管对”,在科学分析、综合研判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风险低、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的,取消准入管理,将确实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和公共资源的计量器具保留在目录中。经过课题组研究,对原型批目录75项202种、强检目录60项117种进行分类讨论,建议保留以下方面的计量器具:
1、保护普通消费者基本权益,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的。涉及贸易结算类(如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能表、非自动天平、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加油机、加气机(新增加氢机)、出租汽车计价器、测量互感器、加注机(新增)、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新增))。
2、维护农产品交易公平,保护农民权益的。如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糖量计、谷物容量器、乳汁计。
3、涉及行政执法和公共安全的。如交警执法类仪器(动态汽车衡、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安全类仪表(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甲烷测定器),铁路运输计量类仪表(轨道衡、铁路计量罐(车))。
4、直接涉及公众人体健康的。如体温计、血压计(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眼压计、听力计、验光仪、焦度计、血糖仪(新增)。
5、涉及环境监测的。如大气监测类仪表(烟尘粉尘测量仪、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大气采样器)、汽车尾气监测类仪表(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透射式烟度计)、噪声测量分析仪器。
同时,结合近几年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发展,部分产品对于公众利益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所以本次还建议新增部分产品,如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机(加注的尿素用于柴油车尾气处理,加注机的准确性保障了车主的贸易公平);加氢机(随着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加氢机的计量准确将提升日程);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随着新能源车的推广使用,越来越多的公共充电桩被使用,对充电桩进行计量法制管理将保障新能源车车主的充电贸易公平);血糖仪(血糖仪对于糖尿病患者日常血糖的监测和及时就医用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等,这也是体现了目录调整的原则,提高管理的精准度,从而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保障。
(二)“管准”,监管范围要精准,重点要突出。对与公共利益不直接相关的、工艺比较简单、能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实现管理,如行业自身要求比较规范可以保证产品质量或可以通过校准来进行溯源的项目考虑删减。建议不保留以下类别的计量器具:
1、只在特定行业应用,行业自身管理要求和把关非常严格的,已经形成成熟的自主管理机制。涉及测绘类仪器(包括测距仪、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测地型GPS接收机),核工业类仪器(包括活度计、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剂量计、测氡仪等)、石油行业类仪器(如液位计)、气体分析类仪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部分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部分医疗类仪器(如医用三源、心脑电测量仪器、血细胞分析仪)等。
2、在工业过程控制用,使用单位在使用操作环节进行管控的。涉及工业过程控制类仪器(如测厚仪、辐射温度计、流量计、振动测试仪、自动衡器涉及的称重包装生产线、混凝土搅拌站等大型设备等)、工程测量行业仪器(如材料试验机)。
3、化学类仪器,大部分为实验室用计量器具,使用前或检测中可用相应的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比对来保证器具的溯源性和准确性,可由应用行业领域根据具体使用要求采用校准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如实验室ISO17025标准已有相关要求。如色谱仪、火焰光度计、水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pH计等。
4、大宗贸易结算,使用单位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贸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涉及流量计、热量计等。
5、产品过时,产品已基本淘汰退出市场。如电话计时计费器。
6、安全风险程度不高,只是仪器的部件或二次仪表。如称重显示器。或不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如绝缘、耐压、泄漏、接地测试仪,可通过校准来保证量值准确。
同时,针对产品的实际我们针对个别项目设置了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不同要求。如称重传感器是衡器和称重系统的核心部件,其特性直接影响整机的性能,很多国家列入法制管理范围,但作为部件不适于进行强制检定;动态汽车衡在生产组装时需要到现场进行安装检验,由于称重传感器已经型式批准,建议动态汽车衡无需型式批准,对用于行政执法的动态汽车衡需通过强制检定来保证量值准确;轨道衡、铁路计量罐(车)准确与否涉及铁路运输安全,对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在生产组装时需要到现场进行安装检验,建议不做型式批准,仅做强制检定,来保障运输安全和公平贸易;血糖仪由于测定结果受血样标准物质和方法等因素的影响,强制检定很难操作,建议只做型批,不做强制检定;乳汁计、谷物容重器结构简单,但对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建议不做型式批准,仅做强制检定,来保障公平贸易。
(三)“管好”,监管力度要加强,有可操作性。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型评大纲,确保强制管理有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手段,以减少计量监管风险。建议对本次新增列入目录而没有检定规程或型评大纲的应尽快制定,如液化氢气加气机、加注机需要制定检定规程,血糖仪、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需制定型评大纲。
文章来源于:中国计量论坛